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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龙人生就是博向上海金融法院提告状讼

发布时间:2023-10-10 11:54:03 丨 浏览次数:

  尊龙人生就是博向上海金融法院提告状讼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市公司非此案件当事人,公司股东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珠集团”)为本案被告之一。截止目前,中珠集团持有公司股份242,992,81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193%。

  1、上市公司非此案件当事人,案件处于原告起诉、尚未开庭的阶段,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2尊龙人生就是博网站、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各自保持独立,公司目前日常生产经营正常,本次诉讼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尊龙人生就是博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珠医疗”或“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收到股东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珠集团”)函告,中珠集团于2021年5月28日通过法院专递邮件收到上海金融法院于2021年5月24日出具的传票,因中珠集团及其关联企业珠海经济特区德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正集团”)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东方证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将于2021年6月10日开庭审理。具体内容如下:

  2017年11月17日至2017年12月15日,中珠集团与东方证券先后签署《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两方)(201410版)》(编号:001)、《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两方)》二份(交易协议一编号:1、交易协议二编号:2),中珠集团将其持有的中珠医疗无限售流通股119,728,000股股票出质给东方证券公司开展股票质押交易业务。

  2018年6月26日,上述股票质押回购交易跌破最低履约保障比例,且中珠集团未按规定提供相应的履约保障措施,东方证券公司认为构成违约尊龙人生就是博d88。2018年8月,德正集团作为抵押人与东方证券签署了《珠海市房地产抵押担保合同》,为中珠集团项下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债务履行期限为2017年12月15日至2018年12月14日。

  截止目前,中珠集团尚未偿还融资本金合计461,190,000元,质押证券(ST中珠600568)数量合计119,728,000股。

  东方证券认为,中珠集团已经构成违约,为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主要内容如下:

  1、判令中珠集团向东方证券支付融资本金合计人民币461,190,000元;

  2、判令中珠集团向东方证券支付自2018年6月28日〈含〉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延期利息;

  3、判令中珠集团向东方证券支付自2018年6月28日〈含〉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本金违约金;

  6、判令东方证券有权就中珠集团质押给东方证券的共计119,728,000股ST中珠(证券代码:600568)股票及其孳息以折价或拍卖、变卖等方式所得价款在诉请1至5所述本金461,190,000元及其延期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所有实现债权和质权费用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7、判令东方证券有权对德正集团抵押的房地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等方式所得价款在诉请1至5所述本金276,060,000元及其延期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所有实现债权和质权费用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1、上市公司非此案件当事人,案件处于原告起诉、尚未开庭的阶段,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2、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各自保持独立,公司目前日常生产经营正常,本次诉讼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2018年度公司根据预计可回收金额计提坏账准备2,500万元,2019年度结合一审判决结果,考虑相关金融资产在整个预计存续期的所有合同条款估计现金流量,补提坏账准备2,500万元,已累计计提坏账准备5,000万元。本次再审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珠医疗”或“公司”)于2021年5月29日通过法院专递邮件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院”)于2021年5月25日出具的《受理通知书》((2021)最高法民申3704号)。因再审申请人中珠医疗与被申请人浙江亿上投资管理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亿上投资”)、杭州上枫投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上枫投资”)、江上、原审第三人杭州爱德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爱德”)http://xlqmzg.com、浙江康静医院有限公司(原浙江爱德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爱德”或“浙江康静”)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珠医疗不服最高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的(2020)最高法民终137号判决书,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院已立案审查,尚未开庭。具体内容如下:

  1、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章华南路特1号

  2、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忆上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梦姑路490号11幢103-9

  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上枫投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杨村桥镇杨村桥村镇前街1号1幢201室

  4、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上;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湖畔花园风荷院

  5、原审第三人:浙江康静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509号

  因公司与亿上投资、上枫投资、江上、原审第三人杭州爱德、浙江爱德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浙江高院于2019年11月19日出具《民事判决书》((2018)浙民初67号),判决:1)解除江上、浙江康静、杭州爱德与公司于 2018年3月31日签订的《浙江爱德医院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解除公司与忆上投资、上枫投资、浙江康静于 2018年4月27日签订的《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解除公司与江上、忆上投资、上枫投资、浙江康静、杭州爱德于2018年4月27日签订的《关于〈浙江爱德医院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补充协议》;2)公司已支付给忆上投资、上枫投资的5,000万元定金不予返还;3)驳回公司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受理费,均由公司负担。

  因公司对上述判决存在异议,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述。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忆上投资、上枫投资、江上全部诉讼请求,改判支持中珠医疗的全部反诉请求;(2)诉讼费用由忆上投资、上枫投资、江上共同承担。2021年2月9日公司收到最高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137号),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中珠医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2月10日披露的《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5号)。

  再审申请人中珠医疗因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民初67号民事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137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依法向最高法院提交了《民事再审申请书》,申请再审,具体请求如下:

  请求最高法院再审本案,依法撤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民初67号民事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137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反诉请求,改判驳回各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8年度公司根据预计可回收金额计提坏账准备2,500万元,2019年度结合一审判决结果,考虑相关金融资产在整个预计存续期的所有合同条款估计现金流量,补提坏账准备2,500万元,已累计计提坏账准备5,000万元。本次再审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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